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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来源:李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2-17
浏览量:1959

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2019)晋0213刑初80

公诉机关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孙XX,男,19XXXXX日出生,黑龙江省勃利县人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,于20181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215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。

辩护人李勇,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城检刑一刑诉﹝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妨害公务罪,于20192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20181211时许,大同市公安局向阳里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去XX花园58号楼外围一麻将馆出警过程中,被告人孙XX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李某进行辱骂,并殴打其脸部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,且有大同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、大同市公安局110受理单、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、证人祁某、胡某、贺某、丛某、郭某的证言、视频资料、被告人孙XX的供述、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诊疗手册、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、到案经过、网上比对工作记录、现场检测报告书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孙XX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依法予以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,酌情从轻处罚,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五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孙XX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8121日起至2019531日止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六份。

审 判 长 周XX

审 判 员 左XX

人民陪审员 赵XX

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

书 记 员 刘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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